2020年10月16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《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》发布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,优化营商环境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。
文 | 王伟艺
前不久,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发布了《关于全面提升“获得电力”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》,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全面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加快推广北京、上海等地区的典型经验做法,推动我国“获得电力”服务水平整体提升。
其实,在优化营商环境中,燃气也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领域,“获得燃气”也是各地考核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。未来中央层面是否会出台优化用气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,值得期待。
电力、燃气对于营商环境的影响是类似的。以燃气为例,如果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(或者更通俗地讲,从老百姓做生意的角度来看),市场主体对优化用气营商环境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能不能用得上、能不能便宜点、能不能靠得住这3个方面。
能不能用得上?
能不能用得上,其实就是能不能“获得燃气”。这是当前营商环境考核的重点之一,也是讨论用气营商环境的前提。
当我们讨论能不能“获得燃气”的时候,我们讨论的主要是管道气。其实《优化用气营商环境条例》第28条规定的“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”也应当是管道式输送的网络型公用企业,而不包括桶装水、充电宝、瓶装气等类型的供应企业。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,瓶装气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供用气合同纠纷的案由,而是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处理。
能否“获得燃气”,首先要看燃气管网的建设情况。如果燃气管网尚未覆盖到,要求管道气企业供气其实尚未具备条件,对管道气企业来说确实“强人所难”,单独为个别用户铺设管道不仅“不经济”,也没那么快,短期内难以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。所以,看一个地方的用气营商环境需要先看它的燃气管网建设情况。
具备供应条件了,还得看管道气企业愿不愿意供应。虽然供应“有钱赚”,按理说都会供应,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,管道气企业以通气为条件实施垄断行为侵害用户权益的案例也不少,这从近几年的反垄断处罚案例就可以看出来。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中专门对反垄断执法做了规定,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将公用企业的执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。?
不仅反垄断执法领域非常关注,《民法典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648条对供电、供水、供气和供热企业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即使如此,按照该规定,管道气企业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。
其实,民法领域追求的主要是契约自由,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缔约、与谁缔约以及缔约的具体内容,但是《民法典》对供电、供水、供气和供热等公用企业提出了强制缔约的要求,这在追求契约自由的民法领域较为少见,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确保用户能够“获得燃气”。
对于经商的市场主体而言,“获得燃气”不仅仅是能不能获得,效率也非常关键。
如果“获得燃气”的过程很长,经营成本很大,也谈不上是好的用气营商环境。以餐饮行业为例,如果门店已经租好,员工已经就位,但是管道气迟迟未能开通,每一天都是高额的成本。所以,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考核非常重视水、电、气的“办理时限”,这也是市场主体的长期痛点。
能不能便宜点?
如果说能不能“获得燃气”是前提条件,那么能不能“便宜点”就是核心需求。
做生意必然要关注成本。市场主体关心的管道气成本有两个,一个是前期的投入成本,一个是气价。
首先关注的成本问题就是前期投入。我们继续以餐饮行业为例。开一家需要使用管道气的餐饮店,如果门店此前尚未安装使用管道气,那么前期投入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。这跟水电还有点不同,水电一般已经有了,而想要使用管道气还需要安装相应的燃气设施,购买相应的燃气设备,相应的安装施工和设备材料需要不少费用,可能让不少餐饮店“望而却步”。
国内已经有部分城市关注到了这个问题,并且推出了相应的政策:由管道气企业进行前期投入,包括工程安装和设备材料,然后租赁给餐饮企业使用。这样的政策可以大大减少餐饮企业的前期投入,对依赖现金流的餐饮企业而言很有吸引力。
市场主体关注的另一个用气成本问题是气价。市场主体用气量比较大, 这跟居民用户不同,很多居民用户其实不太关注管道气的成本,因为用量不大,一个月有的才十几块钱,有的几十块钱,相对而言很便宜,所以居民用户普遍更关心的是用气安全和服务质量。
但是市场主体不同,市场主体使用管道气是要做生意的,需要计算成本。一般而言,管道气比瓶装气便宜,即使前期投入比较大,如果用气量大而且长期使用,也是管道气划算,这也是市场主体普遍希望使用管道气的核心原因之一。
所以,讨论用气营商环境其实应当关注气价问题。
能不能靠得住?
除了能不能用得上、能不能便宜点之外,能不能靠得住也是市场主体非常关心的问题。
能不能靠得住也有两个核心问题,一个是安全,一个是供应。
是否安全,是市场主体非常关心的问题。如果发生安全事故,别说用气营商环境了,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得不到保障。安全第一,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道理。
而供应问题,市场主体主要关心的是能否持续供应。“断供”是市场主体比较担心的问题,因为一旦“断供”,生意就不用做了。这两年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天然气储备能力问题,其实储备能力问题也是用气营商环境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。
持续供应还体现在停气问题上。实践中停气的原因比较多,例如临时检修、计划检修、第三方破坏、欠费等。
停气的问题也是《民法典》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。
《民法典》第652条规定了临时停气的通知义务,第656条还(相对于《合同法》)专门新增了一款规定,即欠费停气之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。对停气之前履行通知义务的强调,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在立法中的体现。
优化用气营商环境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部分,将继续影响燃气行业,也将是监管部门持续关注的重点领域。
未来应该还有不少优化措施陆续出台,但不管具体措施如何,优化用气营商环境都应当以市场主体的营商需求出发。
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,都应当是优化用气营商环境应当关注的问题。
来源:敬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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